律师档案
林福明
林福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林福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9-27 15:16)    点击:11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林福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林福明律师,林福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林福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063818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林福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林福明律师主页,您是第2245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