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条件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9-27 15:24) 点击:134 |
■ 协议离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已经达成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进行了适当处理;4、结婚手续系在中国内地办理。 ■ 协议离婚时需携带的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 诉讼离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诉讼离婚的条件 在一方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五项行为时,以感情确以破裂为诉讼离婚的根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时,法院通常不准予离婚,给予六个月的观察期,如六个月后同一人再次起诉离婚,即可以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通常准予离婚。 当一方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五项行为中的一种时,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通常认为过错方的该种行为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恶习的认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