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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索双倍工资 维权超仲裁期未获支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9-27 16:55)    点击:283

  到酒厂上班十余年一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向被告何某支付拖欠的工资5400元;不向被告何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9700元。

  2002年6月,何某到某酒业公司上班,担任生产部副主任。自2002年6月起直至2014年12月,何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但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何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劳裁委)会申请仲裁,要求某酒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二倍工资29700元以及拖欠的工资54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2400元、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金。2015年3月,劳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酒业公司支付拖欠何某的工资5400元及双倍工资29700元,并为何某补缴社会保险金。某酒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某酒业公司应于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何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何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何某支付二倍的工资。何某自2009年1月1日起即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其直至2014年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某酒业公司要求不支付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9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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